企业所得税补缴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9:48:17
在做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08年一个季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几百元,在北京地税网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时如实填写并保存、上报年报成功。
向前辈们请教,这几百元的补缴税款该如何操作?在下个征期时选“有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将该补缴的税款填写(不用交滞纳金等罚款性质的额外支出吧?)→生成缴款书→去银行交款,这样操作对么?具体操作时间是不是应该3月1日——10日?

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晚期限是哪天?
谢谢大家!
我是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北京地税网报成功,只是不知道如何进行这几百元的补缴,如何操作?还需要在北京地税网填写一个税收缴款书后去银行交款么?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因此,你在每年的5月31日以前(2009年5月31日是星期日,税法规定顺延一日即:2009年6月1日前,也是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都是合法的。

根据税总的要求,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2009年6月1日前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

问题补充回答:可以在在北京地税网填写一个税收缴款书后去银行交款,也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纸质申报缴纳,我建议你还是到主管地税机关纸质申报缴纳并附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