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突发心脏病死亡与工作单位有关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8:57:49
我二叔2月18号早上,准备去上班,突发心脏病去世了,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很是辛酸。他生前在一个建筑公司当工头,类似那种包工头性质的工作,公司给他的是年薪,死后一笔全部结清了,暂不说这个。
问题是,他为这个公司干了四五年,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在家突发疾病去世的情况是不是工伤?08年6月已经确诊为心脏病,但是直至去世前还在为那个公司服务,请问那个公司有没有连带责任?如果有责任,那个公司需要赔偿多少呢?
我觉得安慰生者是必需的,可是那个老板反倒觉得我们要求过分,请问各位懂法的大侠给予指点!

1、“在家突发疾病去世的情况是不是工伤?”:不是工伤。你自己看一下相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请问那个公司有没有连带责任?如果有责任,那个公司需要赔偿多少呢? ”:
  (1)既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在法律上对他的去世就没有什么“连带责任”,更谈不是“赔偿多少的问题”。
  (2)即使能认定为工伤:如果公司没有为他上工伤险,他的工伤费用可以让公司全部“赔偿”,但不是“连带赔偿”。
  如果公司已经为他上了工伤险:就只能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赔偿,公司不再有赔偿责任、也不与工伤保险机构连带。

  3、“我觉得安慰生者是必需的,可是那个老板反倒觉得我们要求过分”:
  (1)不错,安慰生者是必需的,但应有法律依据,如果你方要求老板按工伤赔偿,确实是“要求过分”,不管是到劳动部门还是到法院,都不会被支持。因为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
  (2)但是,可以“他为公司干了四五年,08年6月已经确诊为心脏病,但是直至去世前还在为那个公司服务”为理由,请求公司在道义上给予生者一定的生活帮助,是否能给还要看老板的为人,也无法强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