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离婚,财礼可否返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4:33:53
我弟弟与本村一女孩子经人介绍没有办理结婚证,保是办了酒席后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可是婚后老有问题,女方总是找茬,无故出走,结婚2个月在家的时间也超不过15天,在2个月底提出分手,在婚前索在46000元财礼,这还不算婚后和婚前的开资,(这些可以算是有条件的赠与,可是现在条件不存在了,是不是我父母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如果女方拒绝返还是不是可以构成诈骗,同时还听到女方有外欲形为,只是苦于没有证据.这样的情况适用哪些法律,谢谢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你说的你的情况你可以看看符合不符合,若果没有的话,就不行。

那女孩子都和你弟弟居住了2个月了……你们家也不是一点便宜没占的……就当养了个比较贵的小蜜吧……
事实婚姻现在是不被承认的。

你都说了苦于没有证据,没有证据,还能讲什么法律。
不过你送彩礼的时候,没有人在场什么的吗,至于到没证据的地步吗。

请个律师咨询下吧。不过不会构成诈骗的。

心态好点吧。有证据好办,没证据就没办法的。忠言逆耳。不好意思了。

一、关于事实婚姻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的法律效力,故1994年2月1日以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关于返还彩礼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按照约定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尚未同居以前离婚,或者双方离婚并且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返还彩礼。至于女方拒绝返还是否构成诈骗,关键要看女方是否有诈骗的故意。由于你的父母不是婚姻当事人,所以他们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三、关于女方有外遇的问题。这个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所以它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

婚前的当然要退给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