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本人初学法律,请法律高手帮忙做对,SOS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4:55:45
案例解答

我国某国有企业与英国一家公司拟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商定该合资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与经验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最后协商一致,共同制定了合营企业章程,并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该合同中有如下条款,请逐一分析其是否合法,并说明相应的法律根据:
⑴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五年。五年期满,经济效益良好,经合营双方同意,可申请延长合营企业期限;
⑵为保证合营企业设备的先进性,合营企业所需设备一律从国外进口;
⑶合营企业如因经济效益不好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⑷为提高合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效率,合营企业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合营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共同指定。
⑸合营一方在合营期间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营另一方应当同意。如果不同意则应当购买转让方所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应当比向第三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这只是一道普通的试题,找不到参考答案。请法律高手帮帮忙吧,分会给您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两年都没考了,09年就算考,不会超过四分。
中外合营企业法只对章程内容进行规定,没有对合同进行规定。
不管章程还是合同,都要符合中外合资企业法。
1,2都没有问题
3似乎需要经过主管机关批准?记不清了。
4好像也不对,要设董事会,中方和外方分别担任主要职位。
5明显不对,后半句条件优惠不成立。

用飘柔就是这么自信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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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飘柔就是这么自信

第一问:合法。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订)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二问: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和合营企业生产必须的先进技术设备才能进口。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订)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第二十四条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三问:除董事会议通过外还需报审批机构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问:不合法,必须设立董事会。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订)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