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请高手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0:41:08
甲育有一女,在先前协商好由乙做上门女婿,在甲家生活养老。但刚结婚乙便带着甲之女回到自己家中,次年,两人生下一子丙。第三年,乙把丙送至甲家,自此,丙一直由甲抚养,直至能独立生活。(抚养了17年)。但当丙能独立生活后,乙和丙便要求丙和甲分家,分得财产后,丙便回到自己父亲乙家中。自此对甲不闻不顾。当初甲还有劳动能力,也没要求其尽赡养义务。但现甲年事已高。故想要求丙返还自己当初抚养其的开销。
(另注:甲后来又娶了一妻,生了一子。)
问:1、甲欲起诉,该列谁(一人或数人)为被告
2、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较为合适

1、“甲欲起诉,该列谁(一人或数人)为被告 ”:列谁为被告,要看甲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证据情况来确定。

  2、(1)如果甲有证据证明当初“协商好由乙做上门女婿,在甲家生活养老”,那么:乙作为上门女婿就有对甲的赡养义务,诉讼时可以请求乙承担对甲的赡养义务、列乙为被告;
  (2)如果甲拿不出以上证据:乙作为女婿,没有赡养老丈人的义务,甲在起诉请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时,就只能列甲的女儿、乙的妻子为被告,列乙、丙为被告都没有法律依据。
  (3)关于甲和丙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甲只是代乙夫妻对丙尽了抚养义务,不能因此就让丙对甲尽赡养义务,除非当初甲和乙夫妻之间有什么约定。
  甲将财产分给了丙:也并不表示丙当然就对甲有了赡养义务:因为甲的分财产给丙的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乙和丙胁迫的:就是财产赠与,财产赠与如果当初附加了取得赠与财产必须尽赡养义务的,丙才有赡养义务;如果当初“分财产给丙”时没有附加这个赡养的条件:甲起诉丙让丙尽赡养义务,法院不会支持。

  3、综上:如果甲想以赡养为请求,能列为被告的,只能是甲女即乙妻;如果甲能证明自己和乙之间“先前协商好由乙做上门女婿,在甲家生活养老”的,可以也将乙列为被告;如果甲能证明当初分给丙财产时附加有让丙赡养甲的条件的:可以再将丙也列为被告。

  4、甲起诉还可以有另一个诉讼请求:请求乙夫妻偿还自己代他们抚养孩子的费用,列乙夫妻为被告。

应以当初和他达成养老口头协议的女婿为被告,要求其履行赡养协议;或以其女为被告,要求其履行赡养老人义务。

1、列乙和丙为被告
2、承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