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庭作证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0:34:16
一审的时候在派出所里殴打原告,二审此人又出庭作证。法官说民警的笔录不可以做为证据,请问这样的事情符合相关法律条例吗

民警的笔录可以作为证据的。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和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和分类有所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本案中提到的询问笔录,应当属于现场笔录类证据。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独有的法定证据形式,它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调查,在现场对案件事实予以记载的证据种类,是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和优势证据。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现场笔录有不同的称谓,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验笔录、现场制作的影像视听资料等。

200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情形下,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对于有其他人在现场的情形下,可由其他人签名(意味着也可不由其他人签名)。没有其他人在现场的情况下,是否要求必须有其他单位或组织派人到现场见证并签名,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未中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当事人及见证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载明了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注明了当事人拒绝或不能签名的事实和原因及具体时间,就已满足了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使没有当事人和其他证人签名,该现场笔录依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