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垫付前期费用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2:12:28
1-我如果拍卖,法院是否需要对此财产进行评估?
2-评估费规定是被执行人出,但是前期的费用是否要我(申请执行人)来垫付?
3-如果需要我先垫付,大约如何收费?或者按什么原则什么比例?
4-申请拍卖,费用是否有我来先垫付?
5-如果流拍了怎么办?
6-债款60万,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全部价值远远超过我欠我的数额,是否我有权利把厂房或者土地分割出去一小块进行拍卖?
谢谢!
拍卖费用由拍卖公司收取,如果拍卖公司需要,拍卖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待拍卖完成后,由拍卖财产优先偿还。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我如果拍卖,法院是否需要对此财产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2-评估费规定是被执行人出,但是前期的费用是否要我(申请执行人)来垫付?
申请人垫付。
3-如果需要我先垫付,大约如何收费?或者按什么原则什么比例?
这个应当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收取的,他们的收费办法可以咨询。
4-申请拍卖,费用是否有我来先垫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5-如果流拍了怎么办?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