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裁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4:33:05
本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时间为2008.2.19~2010.2.18
现在还在合同期内,公司以金融危机为由上周五通知本人被裁员。
1.上海本公司人数为12人,苏州办公室4人,深圳办公室为3人,加上日本总经理1人 共计20人, 是否够得上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在公司工作已经满一年一个月, 但公司赔偿一个月公司,结算到下月3/27,也就是3/27 公司给3月份的一个月工资和赔偿一个月工资。 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双倍,即1.5*2+1=4个月工资?

在线等,希望大家能给我答复, 谢谢!

1、刚刚够,一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职工数10%,必须听取职工或者工会意见,并将裁员方案报劳动局备案后才行。

2、赔偿是1.5个月工资的两倍,即3个月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赔偿后不再补偿。也就是没有1个月的代通知金了,就是3个月工资。

3月份工资本来就是应该领取的。

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赔偿只有1个月是不够的
因为你08年2月19日到3月27日已经超过一年了,如果你是入职时间就是2008年2月19日的话,那么你只可以获得1.5个月额外工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