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的竞业限制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1:06:27
而XX公司的保密合同里: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A)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A 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 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B)种:
A 甲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元。
B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问题: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而在保密合同里写到无限期保密,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如甲方在任职期间签了以上条款是否有效。

2、 关于保密费的支付问题:B款是否合法?如果按合同上写B种,而且甲方又签合同了的,那合同上写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是否有效?

3、如甲方签订了以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合同是否要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1、法定无效条款,不管双方是否达成协议均无效。
2、不合法,保密费的支付应在离职后。
3、一般来说只有法律、法规规定无效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双方达成协议也无需履行,但合同其他合法有效的部分仍需履行。

看来你混淆了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协议,两者是不同的
(1)产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需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2)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一个期限。

(3)费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而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所以合同单独约定保密义务的,可以是无限期,可以无报酬,完全看合同约定。
如果是约定竞业禁止的保密义务的,保密是知道秘密公开为止,但竞业禁止是有期限的,而且竞业禁止要支付补偿金的

所以1.可以无限期保密

2.你的合同里直涉及保密,似乎没有竞业禁止啊,所以可以不支付补偿金的

3.合同条款若不合法律法规规定,是无效的,不必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