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退房赔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5:56:57
原定于2008年12月31日交房,但地产商未能按时交付,现已经09年3月2日,交房日期确定在09年5月31日. 合同上写明逾期两个月业主可以要求退房。其实我在他们未能交出房子来就已有退房的想法了。于是昨天去了躺售楼处,对方说可以退的,但由于我是贷款的,已还贷一年多了,他们说不赔我这一年所交贷款的利息, 就只退我们当时的首付和每天的违约金, (违约金是每天万分之一的赔偿)请问这样对我们来说公平吗 ? 我看了很多资料好像利息要赔偿的 .但是他们确说不赔的,当然了,这些话是那边的售楼小姐讲的,我觉得也不能算数,我去的原因也是想先了解后再准备退房的,昨天听对方这么一讲, 我初算了下如果不赔的话我大概要损失一万, 至于说已还贷一年的利息是不赔的,我觉得在法律上很不成正比。完全不符合这种说法! 对方说我是贷款的所以这个还贷的利息是跟银行的关系,与他们不搭噶,所以他们不会配的 。 有这种说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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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退房的问题我回答过很多,下面有链接,供您参考。

  1、你的情况可以退房,要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

  2、退房后,你供楼的利息损失,由开发商负责,这在国家司法解释第25条有明确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http://www.szfdc.gov.cn/xxgk/zcfg/fgk/fcl/200711/t20071127_15881.htm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 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退房的手续要怎么办,我以前回答过,不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