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7:15:41
按照条例内容,公益性岗位不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那么 ,请问,公益性岗位是否适用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赔偿金的规定?谢谢!

从条例第十二条来看,公益性岗位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对普通劳动关系的规定,而公益性岗位是在国家特殊政策下产生的,应遵循其特殊目的与制度。具体您可以拨打 12333 询问具体政策法规。

1、无论什么性质的工作岗位,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都应当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2、公益性岗位,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益性岗位不适用第四十八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以公益性岗位不适用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