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加班费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8:10:10
今天去面试了个公司是电子行业的,每天做12小时,做四休二。我想问那12小时中的4小时是否属于加班????

做四休二是什么意思?加起来也只有6天啊?还有一天是做还是休?

按劳动法规定,每周最多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那如果你1个星期只工作4天,1天12小时的话,那就40个小时属于正常班,另外8小时属于加班。1个月4个星期计算的话就是32小时,企业应该属于合法。

但如果是休息2天的话那就是做5天,减去40小时还有20小时是属于加班。但你一个星期如果加班20小时的话,那你1个月肯定超过36小时,那企业肯定违反劳动规定!

1、安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你单位的工作时间算起来,超过了这个标准,你做4天就是48小时,相当于每工作两小时休息一小时,每周7天,折合下来,你每周工作时间为56小时,说明你每周工作时间超了12小时,依法应计发加班工资。
2、长期下来,每个月加班时间就超过了48小时,按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说明单位的行为严重违法,你应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许你们执行的是综合工时,一个月或是一年不超过标准工时的总数,多出的4小时不叫加班,超出部分叫加班。

劳动法明确规定,每天工作超过八个小时的,属于是平时加班,应按正常工资的1.5倍给予加班费,每周超过四十个小时的,应该按正常工资的双倍给予支付,法定节假日应当给予正常工资的三倍给予支付。而且法定节假日和平时加班不得调休。

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就不算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