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解约2007年怎么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9:46:16
1.本人于2007年10月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是2010年10月28日,但是2009年3月3日单位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拿到几个月的赔偿。

2.本人收到单位的解除劳动通知书上写到xx人《以公司协商一致》于xx年xx月xx日解除以上签订的劳动合同,用这个《以公司协商一致》的字眼,我可以要多少月的赔偿。
3.新劳动法里有一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裁减人员,怎么定义.谁来定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裁员。如果用人单位把解除劳动通知书上改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于xx年xx月xx日解除以上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话,我可不可以去仲裁,要求更多的赔偿
1.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1月1日的赔偿怎么算。
2.其实公司就是在想任何办法和你节约,要是这样的话,应该怎么赔偿,也就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3.怎么鉴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去劳动部门进行仲裁。

广东胡律师:

1、合同期内,如果您没有违反法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也不是合法裁员,那么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违法的,应想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一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您工作时间是2年4个月,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是2个半月工资,那么您可以得到5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你如果我们签了那个协商一致的话,得不到任何赔偿;

3、可以要求去仲裁,最多只能要求5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4、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1月1日算三个月,不足六个月就是半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5、公司一般这样的最多只会赔偿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来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你工作了一年多,所以只能得到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你说的其他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