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半年零20天,被解雇,请问应该要求多少赔偿金?如果要求两个月赔偿金,有多大的胜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4:46:13
工作半年零20天,被解雇,请问应该要求多少赔偿金?如果要求两个月赔偿金,有多大的胜算?
另:试用期到期,老板没有解雇我,也没有转正通知,是否可视为默认转正?
问题补充: 我想先与老板协商,协商不成功再申请仲裁;请问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赔偿金和待通知金是两回事吧?不能同时拿吗?

试用期或者转正都不重要,主要是你刚好在这家公司工作半年多一点,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应该给你1个月的工资补偿,外加1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如果你同意就可以办理手续结清关系和补偿走人了。
如果你不认可,赔偿是补偿的2倍,即2个月工资,因为是赔偿就没有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了。

补偿或赔偿结果都是2个月工资。
赔偿一般要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认定,因此建议你采取补偿的办法,拿到补偿金后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据理与公司协商
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局申诉,要求调解或者仲裁

1、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