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罢工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0:37:17
是一个外资企业。在深圳特区,搬到关外,,,,,,,,,
公司说08年以前进厂的按07年10,11,12,月的平均工资乘以07年以前进厂的工龄(按旧劳动法)。
08年至09年的工龄(按新劳动法)08年8月到09年9月的平均工资。
我想问07年以前的工龄的赔偿还按旧劳动法是否合理,还是应该所有的都要按08年1月1日实行的新劳动法赔偿!!!!
假若我们罢工三天是否公司有全力把我们开除,没有任何补尝,,(但是我们在罢工期间也打了卡的)。。。谢谢专业人士指点下。。

我晕,你怎么又问了一次。多次提问是要被百度处罚的。
“我想问07年以前的工龄的赔偿还按旧劳动法是否合理,还是应该所有的都要按08年1月1日实行的新劳动法赔偿!!!! ”
合理。你们公司还是比较遵守法律的。
“假若我们罢工三天是否公司有全力把我们开除,没有任何补尝,,(但是我们在罢工期间也打了卡的)。。。谢谢专业人士指点下。。”
无权解除。但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司可以要求你们赔偿。

1、单位计算赔偿数额时,2008年的应当以前十二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时间;
2、2008年以后计算赔偿,也应当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时间。
3、单位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4、是否罢工你们可以自行斟酌。

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该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用工,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 规定:

第二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