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及时签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3:46:07
我在2006年3月进甲公司,工资正常发给我,但是公司到2007年5月才和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同日送劳动监管机构认证,合同签的开始时间是从2006年3月开始,请问这是否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从2008年1月1日过后,按照新劳动法,这个肯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需双倍赔偿,那么之前的呢?

如果你现在还在这家单位,可以投诉试试,因为各地对此可以有不同的解释权,有些省市可能解读此条款时认为劳动者有追溯权,也就是你只要一直在此单位工作,在离开后三个月内可以就之前的不法侵害提出索赔要求,也有些地方不支持劳动追溯权力,那就只能看2008年1月1日后企业有没以违法行为了。

1.08年以前不签合同是违法的,但没有相应的惩罚性规定。
2.08年以前不存在双倍支付工资的惩罚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要求企业用工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该法是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你的问题08年以前的,且公司已经给你签订了合同,并认定是06年3月开始用工的。所以没有什么问题,你也不能请求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