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息票据期限 经过6月30日或12月31日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0:30:40
〔例3—2〕 甲公司2007年10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丙公司,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额为34 000元。收到丙公司交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6%。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0月1日 销售产品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 —— 丙公司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000

2、2007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时:

票据利息=234 000×6% ×3 /12=3 510 (元)

借:应收利息 3 510

贷:利息收入 3 510

3、2008年4月1日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

收款金额=234 000×(1+6%×6/12)=241 020(元)

2008年未计提的票据利息=234 000×6%×3/12=3 510(元)

借:银行存款 241 020

贷:应收票据 —— 丙公司 237 510

利息收入 3 510
我知道,经过6月30日或12月31日,按照规定要计算出票据的利息,加在应收票据的里面。那么为什么经过6月30日或12月31日时,期限都不是按日或按月计算的了?比如10月1日到12月31日,我觉得没有到三个月呀!应该是到次年的1月1日才到三个月,应该是少了一天的。那么为什么计算利息的时候要计算成三个月呢?
还有比如说是1月1日签发的6个月的票据,到6月30日要计算利息,应该是到7月1日才够6个月的,因为出票日和到期日应该是同一天的时间!我就

首先,你本例中的会计分录有两个错误:

(1),应收票据期末计息时,计提的利息应当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方应当记应收票据(因为是到期连本带利一次付款)。
(2),贷方应当记“财务费用”或“投资收益”。注:利息收入是金融企业的专有会计科目。

回答你的问题:
1,计算利息时,分为按年,按月,按日。按月就是12个月,按日就是360天。这是增加计算的方便性。
在本例中,票据日期是10月初,很明显应当按月核算,而不是按日核算。你说的,多算了一天,是因为你把按日和按月核算混淆了。应收票据也可以按日核算,按日核算就没有月的概念了。

例如,本题:把票据日期改成10月4日,年利率6%(票面利率)
则: 该应收票据本年利息:234 000*(6%*88/360)=3432元

1月1日签发的6个月票据,应按月计算6个月,则是1月31日,2月28日,...6月30日。
如果是1月5日签发的6个月票据,则是到7月4日。因为是按月而不是按日。你只要按月去计算,不能考虑一个月到底是30天,还是31天。

至于说你上面会计分录写错的,请参考2006年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anyway,因为这是基础会计的问题,所以《企业会计准则》中不会列出,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细化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的要求。

我的纳米盘里有相关制度的PDF文档,你可以下载下来,下载地址:
<a href="http://www.namipan.com/d/0c567fa1bc0dd24a33efeac20cc26af4ac4ce5f786e20600">小企业会计制度.pd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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