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请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6:04:22
案例分析1:
朱某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双方发生争议,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等。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以上案例中的劳动者就属于下列(二)中的(2)(3)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不需要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假如用人单位有证据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