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重婚和民法上的重婚有什么区别比如说自诉范围还是公诉范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3:52:14

刑法上的重婚和民法上的重婚的区别,实际上就是重婚罪与重婚的区别。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性质不同。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因此不难看出,一般情况下重婚是构成犯罪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故意犯罪,而重婚则不在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因此重婚罪与重婚在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
二、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重婚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会引起下列法律后果:1、后一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2、合法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离婚;3、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重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适用的法律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而导致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起诉离婚的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重婚罪引起的刑事案件,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自此,民法上取消了“非法同居”的概念,而且对事实婚姻不再予以保护。

但是,在刑法上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上,由于事实婚姻同样对在先存在的合法婚姻造成损害,侵犯了正常的一夫一妻制度,因此,对于事实婚姻仍持认可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