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能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吗,请详细说明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5:43:10
现在好不容易拿到了一份离职证明(兹有**〈身份证:********〉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在本公司任浙江代表一职。已于2009年3月1日离职,自该日起,与本公司已无劳务关系。北京**有限公司,2009年*月*日,并加盖公章),这样的书面证明,对我来讲有用吗,(期间单位未曾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等,本人也未跟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或约定劳务合同及其他形式的协议),这些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吗,目前有些跟平时工作有关的电子文档(报表/规定等),接下来该怎么办呢?请专家详细指教!

补充:请参与帮忙的专家注意,“与本公司已无劳务关系”这几个字,及我作为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亡羊补牢啊)

这份证明已足以证明你与该公司原有劳务关系,证明不是写的明明白白的吗?现没有,那就是原来有!
拿着这份证明,上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并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