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1:39:10
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08年1月1日之前部分(工作时间),是按照原规定(《劳动法》及其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我现在想问的就是:原劳动法及其他规定对于经济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谢谢。
我想要确定的法律条文作依据,谢谢。

广东胡律师:

经济补偿金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一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补充回答: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多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其他大体相同

具体原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在这里,可以对比看。
http://www.lawyersbj.com.cn/mfml20.htm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当初各地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这就是新劳动法统一这点的原因。当初的合同和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现在是可以查到的,你直接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