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女子急求救,请懂得法律的人给予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1:23:55
我朋友,与男友同居。在2008年4月怀孕,男方以没有新房为借口拒绝结婚,后做人流。同年12月份怀孕,女方再次怀孕,在男方说房子没办法这么快装修再次人流。后来检查出盆腔炎及输卵管积水。可能会导致以后不孕。我朋友就找男方协商解决此事,对方一直处于躲避状态。后来找到他们单位(男方外地上班,一月只能回来八天),男方领导将其藏起来,在我朋友的一再坚持下双方见了一面,回双方家里解决此事,但男方在回家途中一再对我朋友进行人格侮辱并且在火车站候车厅对其进行殴打。女方报警。但因男方是铁路民警,办案民警与其认识当时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告知女方去做任何伤情鉴定(我朋友当时头晕耳鸣,并且现在耳鸣症状仍未减轻)回到双方家居地后男方姑姑又到女方单位进行大肆宣扬女方怀孕流产的事,我朋友压力过大当时割腕自杀。后经我们发现进行抢救。第二天在我陪同下去男方公安处里反映此事,男方纪委对此事进行调解,后未达成协议。男方姑姑又去女方单位大肆宣扬此事,后来女方在她妈妈陪同下去男方家里说和此事时男方姑姑又打电话报警,警察来后其姑姑又向警察说与事实不符的话,我朋友在及其悲愤之下扇了其姑姑一耳光。后男方报警,但拿不出任何伤情鉴定。在朋友提醒下只有2008年4月份是因为男方要求情况下进行流产。12月份证据不是很足。我朋友现在治疗又与男方协商此事时对方以姑姑现在也在看病为由拒绝。请各位帮帮忙,我们这个事情该怎样解决?如果不加快加紧治疗的话我朋友以后不孕的几率会更高,但看病真的需要很多钱我们承担起来很困难!请帮帮我们
2月2日,我和当时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并录音,对方表示我朋友无明显外伤无明显伤痕无证人,无法处理;向其询问我朋友报案时,面部被打的红肿能看到的,又说无伤情鉴定无法处理;问男方是否承认殴打,该民警说对方口头承认拒绝书写书面材料,无法强迫对方书写。3月11日,去男方家所属派出所交治安罚款时,才知道伤情鉴定有派出所提供法医鉴定委托书。我们如果鉴定及时,起码会是轻微伤,和男方交涉,他是警察,肯定会避重就轻带我朋友去看病。可现在~我们现在怎么办?只想把病看好,把身体养好

同居男女之间的事,外人不足道也。两人自愿在一起,未经登记,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男欢女爱,乐在一时,痛在一世。现在能说出口的,无非是个补偿的问题,赔偿都称不上。为何这样讲?两个人在一起,就可能怀孕,不想要就会流产,这是两个人共同造成的,是双方的选择,不是单方面的过错,能把怀孕流产伤身子的事让男方来赔偿么,所以只能称作补偿。想解决,合情合理合法情况下,可协商。
到法院诉讼男方赔偿,不见得法院会受理。道理一样,你朋友受到的伤害是自身生理原因造成的,不是男方过错造成的。
不过,处理打架的那个派出所和民警严重得行政不作为,你可以投诉或者行政诉讼。有下列几点你可以抓住不放:
1.对方表示我朋友无明显外伤无明显伤痕无证人,调查取证是警察的法定职责。他说无明显外伤无明显伤痕,那他应当提供当日的拍摄照片来证明,而不是你提供有伤痕的证明,你提供当日的医生诊断就可以的;他说无证人,这正说明他不作为,“在火车站候车厅”殴打他人难道没有人证?就不说流动的客人,那里卖东西做生意的有多少?
2.“民警说对方口头承认拒绝书写书面材料,无法强迫对方书写”,这个理由简直是狗放屁。我怀疑他是不是民警,请参照下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条文:
“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五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可见,你朋友被打报警,当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如果受理,在你指认行为人后,应当判明被指认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则应当对其采取措施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两个办案民警签字笔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整个民警办案过程中,所有当事人或者嫌疑人拒绝签名的,都是这样办理的,那个民警不知道?是在推委扯皮,说白了就是行政不作为。
3.你朋友被打,公安机关不作为,使得能够协商调解的案件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