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夫妻约定财产自理后,个体经营者的债务偿还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22:38:05
A和B 结婚后,A想开办个体商店, B不同意, 二人遂签订一协议,约定: A开办商店,责任自负;双方的收入各自支配。开始时, A的生意不错,有所盈余,经常为家里购买少量的生活用品。后因经营不善,欠下C 的债务10万元。 将货物全部处理后,仍欠3万元。C几次索要不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 偿还欠款,并提出B 在银行尚有存款,要求法院予以冻结,用以还债。
法院查实, B在银行有存款4万元。
如果你是法官,请你判断 B是否有义务偿还所欠 的3万元债务,并说明理由。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他的债权人只能就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提出债权请求。家庭经营的个体工 商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通则》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最高院解释)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法律适用问题: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或者家庭名义经营个体工商户,均由夫妻共同财产负担债务。
例外情形:夫妻书面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知道该内部约定的;或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回到本案例:AB就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各自所有,虽然在A盈利期间给家庭购买过少许物品但并不是将主要收入供家庭使用,因此当A负债以后是否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要依据B是否可以提供证明“C知道他们之间的债务清偿约定或C和A约定为个人债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A和B是合法夫妻的话,B就有义务偿还所欠 的3万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