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退和辞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7:11:56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将近6年。最近因为和老板家的亲戚再工作中发生了一些摩擦。老板让我写辞职报告,我认为是他要辞退我,而不是我要辞职。所以我认为老板应该补给我6个月的工资。之前的签订的合同里有给员工办理社保的条款,但是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停的推脱。请问我是否可以到劳动机关申请,有他们出面要回应该给我交的社保的那部分钱。请各位指教,并给出相关法律条款做为依据。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你和公司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辞职和辞退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相关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的辞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主动申请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关于辞退: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辞退的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