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强人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3:22:54
我是个农民工.在湖北某地的公办高级中学食堂做厨师职业.
在2003-2005年就在该单位工作,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辞掉了该工作.之后又在2007年9月左右从新回到该单位工作,直到2009年3月被该单位无故辞退.但是在该单位工作的所有时间都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购买任何保险项目.但现在该单位又请求我继续回去工作.请问现在该单位应(根据新劳动法)对我做什么补偿???!

1.辞退你不合法
2.应给你1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在单位工作年限中间中断的,计算经济补偿时不能累计。所以要求经济补偿的话,也只能是07年9月到09年3月这段时间。但你当时又无劳动合同,如要求补偿,首先要有证据能证明你这段工作在该单位上班,否则要求补偿很困难。

当然如果能证明你在上述期间与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你还可要求单位为你补交各种社保款项。

问问1楼的律师,我支持他的判断
没签劳动合同又干了一年,应该算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故辞退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