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差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1:14:34
您好!我是一个乡村医生,法律手续健全。在一次行医过程中,患者将病愈时突然精神紊乱(又哭又笑),经过鉴定处方没有任何问题,且操作规范。患者在我县医院治愈,现在患者想让我赔偿他二次治疗的费用和损失,我想咨询我有什么责任吗?还有一点就是不确定是不是药本身有问题,我的进药渠道是在一家零售大药房(利君大药房),购药发票上只有店主姓名和药品名称,没有药品批号和产地,怕店主不承认在他家进的药,我想问下如果药不合格应该是厂家的问题吧,我有什么责任吗?谢谢您!

法律上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
谁提出,谁举证。
那要准备好你一切必备的资料证明自己是合法合理的正当行医就够了。

他认为是你的责任,他必须证明是你的操作失误或者用药错误引起的精神错乱(必须符合医学原理)

厂家的药如果原本有致人精神不稳的副作用,你应该提前告知病患所面临的风险,得到他的允许,你才可以用药。如果是通用药。不会是你的责任的。

药不合格,这种可能也有,但是病人要自己举证。不太容易。

医疗官司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你是有举证责任的,如果照你说处方没有什么问题,那用药不是他的致病因素,至于药品是不是合格,应该是厂家的问题,你只需证明你的进货渠道是正规的!

不属于医疗差错,属于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