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逾期付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2 21:28:42
甲乙双方签署软件供货合同,约定甲方应在A日期之前购买五千套软件,其中一千套约定在B日期(比A日期早三个月)之前付款购买。合同中约定了所有五千套软件均按照同一个优惠价格购买。

执行中,甲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前一千套没有按时付款、提货(只支付了50%预付款)。

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以后甲方在A日期之前支付前一千套的50%余款,以及余下的四千套软件货款时,乙方是否可以不执行合同中的价格,而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升价?

不符合。
1 第63条是指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时才适用的条款,软件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2 合同中如果有价格调整的条款,按此条款执行,如果没有的话,你调整价格的要求得不到支持。
3 甲方第一次没有付清1000套的合同款,只是付款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违约条款,乙方也没有提出违约赔偿、不再履行合同的话,应当继续按原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