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六法”是哪六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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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全书 近代世界法律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以英、美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日本和当时的中国的"六法"均属之;两大法系在全世界的影响,大致各占一半。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可以简称"六法",因此,"六法全书"的名称,实际上涵盖了世界上半数以上的国家,甚至苏联的立法也可以包括在内。
  在日本,关于"六法全书"来源的说法也有很多.另外一种说法是:明治初年仅有五法一说,六法的说法是从东方的传统延伸过来的."我国的法律受到法国法的影响,明治初期有法国五法之说.顺便指出,明治9年近藤圭造抄译《法兰西五法略》公开出版,五法这一用语出现了,但是并没有六法这一词.‘六法全书'的由来虽然无法确定,但是东亚自古以来‘六'有东南西北上下的意思,而且,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议》卷一引用的李悝《法经六篇》就分为六部分,《周礼》的六官(天地春夏秋冬),《唐六典》等等,六法可能就是从这个东方的传统延伸来的."
  最早的日本《六法全书》的译本是光绪三十三年,即1907年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译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该书是日本《六法全书》的全译本,共80册.为方便读者阅读该书,钱恂、董鸿两人详细注释了其中难懂的名词,编撰了《日本法规大全解字》,作为该书的附录,后单独出版.至1911年,该书已出到第16版,名为《日本六法全书》,《六法全书》的说法自此开始.
  中国近代的"六法全书"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晚清修律时期、国民政府成立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日臻成熟.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废除"六法全书",之后又对"六法全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引进苏联法律。
  《六法全书》,原指“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六法。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实行案例法体例,没有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区分,称民商合一体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以法国和德国为典型代表,一般采取民商分立的体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