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期未满,公司中途单方面解聘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3:23:54
我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与2007.9分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合同期满后又于2008,9月份续签了第二份为期2年的合同.现因公司效益问题,公司人员过剩,要裁员,于是公司要求和我解聘且本人并无过错!,就下面两个方面的问题回答我,谢谢!
1,若 我想在公司干下去,若公司强要和我解聘,此时我该怎么办?能获得什么赔偿吗?又怎么赔偿或补偿?(我们的工资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2,若 我不想在公司干下去,我又该怎么做呢?
补偿金计算时的月工资怎么算啊,仅是基本工资吗?

很简单,既然这样说明公司效益不好,你有了2年工作经验了,只要不是笨,基本可以找个更稳定更好的公司了,最终你本年得准备找新公司了.
那么选择出来了:
1,坚决不同意辞职,如果辞职,那么一定要赔偿,既然公司有合同,从上海看来,还算基本注意法律问题,那么他解聘你,你要求赔偿,你获得是1.5个月工资的赔偿(工作1.5年,不够一年算半年),然后没书面通知你的通知费(和赔偿的工资是一样的,1.5个月),所以首先不要让公司意识到,给你书面通知,并且你不能这段时间迟到等违反公司纪律的事情,安排的工作再累也干,别给他机会开除你,那么不服从管理也是开除的理由,开除的话谁都帮不了你,除非他直接无故开除,那劳动保障可以帮忙
2,等僵持住了,别让他开除,劳动部门帮你协调了赔偿,那你就找新工作,如果公司说叫你继续干,那你就稳定工作,拿好工资,然后每周看招聘,周5--6的重要,周日的基本周6挑过了,所以周5.6的招聘会尽力参加选择好,(光大会展中心,上海体育馆最差了,然后虹口体育馆,东方明珠右边的招聘会,这几个多注意报纸有招聘没,不是每周都有的.

补偿为最低要求。应该是1年另大半年的实际工作时间的工龄补偿,为2个月工资。另加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经济问题裁员或违约裁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