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之诉的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6:01:28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江伟主编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版里关于现在给付之诉的问题中有一段是这么写的:
现在给付之诉由于是给付义务已届清偿期之诉,所以原则上现在给付义务的清偿期一到就具备诉的利益。不过,原告在被告未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起诉的,虽有诉的利益,但若被告不加争议而即时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此际法院判原告胜诉),则意味原告毋庸起诉,所以有些国家规定,此种情形下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我对此有不明白的地方:如果被告在诉讼之前或之时都没有拒绝履行或不予承认,但始终拖延清偿日期,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若原告与被告在债权设定的时候又没有约定相应的担保物权或其他保障债权能够实现的权利,此时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诉讼费用还要原告承担是否有些有失公允呢?

此种情况下,原告诉成立的目的不是为了追讨债权,而是通过诉讼明确债权。鉴于此,给付之诉要求原告承担诉讼费用目的即在于此。
如被告在给付之诉前约定了担保,原告诉讼的要求即转变为追讨债权,在这样的情况下,给付之诉的诉讼费用是必要被告承担的。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规定,建议你可以就此提出相关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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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还有何不明白的,咱们共同探讨,m我即可,我不收钱!

不公平,被告违约,原告起诉,原告胜诉,被告承担诉讼费,这是一般的原则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你说的有一定道理。
其实,这种情况要求原告在起诉时不仅要证明自己有实体权利,还要证明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实体权利。也就是说有了两种证明责任。
这种立法设计实际上还是价值选择的问题,也就是说,设计程序法时到底考虑原告多一点还是考虑被告多一点。
我个人认为,目前的设计比较好,而书中提到的让原告承担过多责任的设计不好,因为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告同意履行义务,原告是不会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