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知道的朋友帮忙,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5:06:25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1,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2,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3,用于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的文电,办公费用;4,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暂时没有悬赏,好久没弄都负分了,委屈大家了

我不是学法律的,无法以专业的法律条文给你提示,但我想从我做贸易的角度出发,谈谈自己的看法。

任何合同的执行,都是以合同本身的约定做为前提的。A公司同B公司签订的合同到底有哪些内同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如果没有涉及B公司晚交货或拒绝交货的问题的话,A公司的上述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

1、利润损失的金额是多少,1万美元,或10万美元,根本没有办法界定。

2、B公司只是在跟A公司在做业务,他根本没有义务负责A公司接下来的行为。如果B公司需要负责的话,那么他是否也应该负责赔偿国内两家公司的利润损失?是否也应该负责赔偿国内两家公司下家的利润损失?那是不可能的。顺便说一下,A公司在同国内公司签合同是知道涉及到违约金,为什么在跟B公司签订进口合同时没有涉及到此项内容呢?

3、文电以及办公费用是个虚数,我不知道B公司算的金额是多少,即便算出了,对方是否承认呢?

4、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连带损失可能很大,但还是以合同做为界定的依据的。

如果在签订进口合同是涉及到了上述内容,当然A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但现在看来好像没有。所以A公司只能再仔细检查一下合同,看能否从中找出些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再向客户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