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5:17:45
我是2007年8月进入的我们公司至今已经1年零7个月了,一直与我未签订劳动合同,昨天公司对我说人员内部调整说不需要这么多人,一开始说直接辞退我,过了1天他又对我说给我一次调离岗位的机会,我想知道他是不是变相侵犯我的人权?给我一天的时间考虑,是不是答应他们调离岗位,如果不回答或是不做声就算我默认,这合理么?

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
1、2008.1.1起,未签订劳动合同,有赔偿,按照双倍工资计发。
2、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3、解除有赔偿,4个月工资
4、可以暂且同意岗位变动,有随时要求仲裁的权利,时效1年,从终止劳动关系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