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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7:05:27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为8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实际成本为( )

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不能计入成本所以本题中的实际成本=620+100=720万元。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72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原材料620
银行存款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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