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关于案件重审归属地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23:17:16
设省法院A,市法院B,县法院C。某案件一审在B,被害人不服,上诉至A,A重审,下达裁定书,要求B再审,但是B将次案件移交给C,剥夺了被害人向A上诉的权利。现在被害人有新的无罪证据,申请A再审,A的正确做法是在法院A重审还是移交给B进行再审?
希望法律专家能尽快回答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谢谢各位!

A的正确做法是在法院A重审或是移交给B进行再审,根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