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关于在合同期内时企业进行的员工技能培训费用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2:24:56
我在2006年7月份跟公司签订了就业合同,时期为2006年7月份-2008年7月份,公司在2007年9月份进行过一次技能培训。2008年7月份‘前合同(06.7-08.7)’到期后,签订了现在的这份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份-2011年7月份。现在申请辞职,公司要收取我2007年9月份在公司时的技能培训费用。请问,这种收费合理么?
培训后没有签订新的服务期,但是如果他以公司有关于培训这块的统一规定为由呢?
公司统一规定,这种内部规定或章程类的是不是没经过法律认可的?未必合法,不能作为依据?

关键是看你们公司与你签订外派培训的协议没有,一般参加培训,企业有2种处理方式:一是培训结束后重新签订服务期;二是不重新签订合同约定服务期,而是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2种处理方式都具有法律效应。
如果企业没有和你说明培训后离职需要支付技能培训费用的违约金,你可以不支付,因为不管是以上2种方法的那种处理方式,都必须是在劳动者事先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即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所以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支付公司这笔费用。

肯定不合理,这次培训后并没有签约定服务期的合同。一般是培训后,重新约定服务期,签订不满服务期的赔偿条款,赔偿金额不能大于培训费,并且已经服务的期限必须扣除。

你的情况显然是第二次签约了。与前面的培训无关,也没有约定,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