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上海市员工录用、退工、档案管理等政策与手续以及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仲裁流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9 01:22:39
越详细越明白越好,谢谢

1、用工登记备案: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使用之日30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
  第一联: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
  第二联:用人单位凭此联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
  2、退工登记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
  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所留存;
  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
  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
  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
  3、《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的记载
  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规定,自2003
  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使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除办妥招工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外,还应在其持有的《劳动手册》内做好相应的招工和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和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农村富
  余劳动力的《劳动力登记表》仍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记载。
  4、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指标准劳动关系,协保人员、退休人员
  不在此列),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档案资格或不愿意调集、保管、转移等事宜,则应委托职业介绍代办服务机构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事务。
  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无资格保管档案,须委托职介所保调集和保管。
  5、有关对象办理招退工的说明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型公司输出的劳动者,由劳务型公司负责办理劳动者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输入单位不必重复办理。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