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开发引起房屋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14:03:20
案情:15年前,甘肃兰州,A将其房屋赠送给其弟B(有A的儿子C写有字据,签名也是C替A签);现在该地区即将开发,此房屋也将被占,于是C想拥有由这间房屋而获赔的新屋。这样合法不? 其他:此房屋15年来,一直由B居住,A户口已经搬走,并且2年前A已经失踪;C有其他姐妹。
20分,不多,不过真诚希望专业认识给个建议,哎,这社会TMD现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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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B已占有使用A赠与的房子,但B是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赠与的房屋产权是否转移。加之A与B之间的赠与行为既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又未经过公证,所以C想拥有由这间房屋而获赔的新屋的行为,事实上是行使了法律赋予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C作为该房的新产权人要求获赔,B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