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抵押登记是否有较,能否打赢官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13:39:59
由于与办理抵押的窗口工作人员认识,所以在办理抵押时有些资料不全(包括未提供股东会同意抵押的决议,借款合同未盖借款人公章及法人章),抵押物登记证先给办出来,资料事后再补。但事后借款人携款潜逃,未去补资料。请问这样的房产抵押是否有效,能否通过法院拍卖抵押的房屋?

就如楼下的所说,抵押无效。可是抵押合同却生效,因为在我国有这样的规定,不动产没有进行登记,只能赞成抵押权不生效,可是不能阻碍抵押合同的生效,所以对于抵押人和债权人来说,他要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
因为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发生效力的生效要件,一旦办理的抵押登记,抵押权随之发生效力。 因为办理登记时存在材料瑕疵,因此抵押权的设立是无效的。
抵押权人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认许行为违法致使自己的抵押权无效,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认许行为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行政认许行为违法,从而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