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劳动合同终止,员工不愿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20:24:36
请问,我09年12月31日单位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后,要将我劳务派遣,如果我不愿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公司又不愿意与我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予我吗?麻烦各位知道这种情况的帮我解答一下,无限感激!!

广东胡律师:

这个要分两点来看,具体的还是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及单位为何要与你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来定:

1、如果仅是单纯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与你续签,按照现行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是公司要与你签订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你作为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而对方以此为要挟而拒与你再续合同的话,原则上是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一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理论上是的!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从法律上讲应该支付。满1年给1月,不满半年算半个月

终止合同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公司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工资计算方法: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补助、岗位津贴、奖金、提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