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孩子,公司要跟她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话本人如果不愿意解除话,公司要强行解除,公司属于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1:26:38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4点有明确规定‘孕期’是指计划内的还是计划外的?

1、如果公司有规章制度,规定不得超生,而且规章制度是经过法定民主程序的,且经过用人单位公示,劳动者知情的,劳动者超生,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不符合“1”的要求,用人单位解除超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建议劳动仲裁去吧,要求继续劳动关系。某律师的观点如下:

  女职工超生的问题

  强制计划生育是我国独有的法律规定,一直为他国所诟病乃至攻击。但不可否认,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都应当遵守。近年来,超生现象在城镇呈抬头趋势,而与此相关的劳动法问题也被越来越多地被关注。笔者在半年多时间就至少被用人单位3次咨询此问题,亦可见一端。女职工超生,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该交纳社会抚养费,如果是公务员,还将受到纪律处分。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就产生了如下问题。

  1、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超生或曰计划外生育,本身这一行为是不能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第40、41条规定的解除是非过失性辞退及经济性裁员,并不适用于39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但纵观39条的规定,也只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劳动合同中或规章制度中将计划外生育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的制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②、必须对计划外生育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