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解除员工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8/21 17:09:03
我是去年11月去的那家公司 当时这家公司刚成立还没有执照 现在也没有办下来营业执照 我在应用期里签了劳工合同 那份劳工合同没有公司的盖章 而且很多内容如 试用期时间 工资等项都是自己手写上去的 当时写的试用期为两个月11月24-09年1月24日 合同到期日为09年11月24日 09年2月16日人事通知我明天不用来上班了 理由是我不胜任这个岗位 而且说没有适合我的岗位可以调 我的问题是 她通知我的时候已经过了事前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了 我2月份的那半个月工资是不是要按正式员工的工资支付我 除了工资外公司是不是还得给我相应的补偿金 我当天就已经签完离职手续了 那半个月的工资还让我一个月以后取的 这个公司的做法是不是违法的 我不差那点赔偿金 只想明白明白 总结下教训 希望可以得到各位大侠的帮助
不是说不能随便延长试用期吗 她凭什么把那半个月也按试用期的工资给我结算 这种种的做法能看出来是一个很正规的企业该有的素质吗?! 自以为很正规的地方往往都不怎么地 还自诩为外企的管理方法呢 各位大侠帮帮小妹我吧 被人欺负了也得弄个明白啊

我估计你不太想去仲裁,只是想学个教训,那我就按照法律应当的离职补偿跟你说一下。

1.2月16日时,你已经过试用期,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你从1月25日起就是正式工了。正式员工被辞退,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否则要赔偿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2.1月25日起,应为正式工工资。
3.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当日已办理离职,属于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单位还应该给你半个月工资补偿金(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补偿金计算)。
4.单位应为你缴从2008年11月起至2009年2月的社保。

以上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你应得的权益。但劳动仲裁也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以后好好学习下劳动法,不要再吃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