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acco125125 老师: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1:54:20
老师,您好!因为不太懂,所以提问的核心可能没抓住,麻烦老师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讲解——所得税》规定: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应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何理解上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假设某企业筹建期间为2年,新准则下第一年会计利润为-100,税法利润为0;第二年会计利润为-200,税法利润为0;第三年开办费税法上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假设会计利润还是亏损-100万元,而税法利润应该为-400万元。
第一、第二年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我还是不太理解确认的原则。

谢谢老师耐心的回复。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此条款的主要目的,是基于资产的确认条件(基本准则规定条款),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是一项资产,也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所得税)。因此,既然是一项资产,其确认也应当遵循资产的确认条件的规定。

当企业根据规定计算得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如果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那么,该差异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在未来期间能够减少应交的所得税税额,所以,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反,如果预计未来没有或者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不足“抵扣”的部分,其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不能够在未来期间减少应交所得税税额,这就是说,“与该项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不能够“流入企业”,所以,该部分,就不能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判断“未来期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现时时点之上的,是一种职业的判断。“未来期间”在“现时时点”上尚未到来,对“未来期间”所作的判断均是一种合理地“估计”。所以,题中题目并不适当。

由此,题中:

第一年亏损的100万元,税法规定应当全部作为开办费处理,则:

开办费账面价值 = 0 (会计中,开办费全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则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为零)
开办费计税基础 = 1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100 – 0 = 100万元

企业估计未来期间,企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则该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否则,不应确认。

第二年亏损的200万元,税法规定仍然全部作为开办费处理,则:

开办费账面价值 = 0 (原因同第一年)
开办费计税基础 = 100 + 200 = 3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300 – 0 = 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