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5:20:26
您好!我现在在一家教育类软件企业工作。我在公司已经工作1年半了,公司一直以来都要求我们下班后无偿加班。因为前天下班后我不接受公司要求,按时下班了。第二天公司便在公告栏对我进行通告批评并记大过处分。理由是我平时表现散漫、3.16号因我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造成项目未按时完成。我们公司一直都是星期六照常上班,一周工作48小时,并没有支付双倍工资,但合同上却写的是5天工作。我现在想辞职,我能不能提出辞职并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如果要求赔偿,我要那些证据或怎样拿到证据

广东胡律师:

可以要求,但是你得提供对方违法《劳动法》规定的用工时间。

如何拿到证据要看你与此用人单位之间的协商。

你可以辞职也可以要求赔偿,不过我建议你先辞职,办干净了,拿到期间的工资了、档案保险也都转好了再起诉。看你们公司这么恶毒,你要是没办辞职就起诉,恐怕还会给你使坏的。
起诉要提供当时的劳动合同,还有能证明你加班的东西,还有能证明周六上班的材料,都要书面的。另外你下班给你记过的材料也要保留,反正在离职办理期间,你跟行政和会计搞好关系,能套到什么就套什么,秘密的收集资料,一定要多收集,然后拿去律所咨询看够不够。一定要材料都收集够了再离职,离职办清晰了再起诉。

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可怜的人啊...和我差不多
我们每天晚上都是义务加班一两个小时
不过同末有加班费,不过不是双倍的...
和平时一样
我在深圳

楼主可以因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加班费行为提出辞职并要求给予经济赔偿是合法的,明显违反了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既然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受本法的法律保护。签订的合同就是双方要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直都是星期六照常上班,一周工作48小时”,用人单位在“合同上却写的是5天工作”,而实际上却超出了合同的约定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的加班费,这里楼主只要收集好平常每月发的工资条、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银行存折、卡,可以到银行打印出你的清单)、证人证言、如果上班打卡的是最好的加班证据(只要有加班事实存在,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义务)等有效证据证明,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照第46条第1款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第30条、31条、85条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你的补偿金。 其相关法条支持如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