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中对辞退劳动者的补偿有那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2:13:04
我于2002年8月到市政府主管的一国营公司工作,2006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要求我续签合同,但仍同意我在公司继续工作至今。2008年12月公司在原基础上完成改制,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担,名称形式变了实质经营未变。2009年1月,新公司实行规范管理,要求我签订三年合同(09年1月至2011年12月),在签合同前,新公司还要求我签了一份放弃原公司因违犯劳动合同法未签合同不予补偿的《放弃承诺书》,我想如果在2011年12月合同到期后,或2012年1月公司辞退了我,我还可不可以要求赔偿?2002年8月--20012年1月算十个年头。能不能似同长期合同?
我是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公司前提是先承诺再合同。不签《放弃承诺书》就不给我签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公司就辞退我,这个单位工资还可以有3000元,权衡考虑,不得已签了《放弃承诺书》。 敬请劳动者部门专业人士和律师明了解答,谢谢再加20分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这要看你是否有证明在签《放弃承诺书》时不是自愿而是被强迫的话,就可以对其进行起诉,但是否强迫你很难举证。

1、如果你自原签订了那份《放弃承诺书》你就得不到赔偿;

2、如果2011年12月合同到期前,单位违法解雇你,你至少可以得到09年元旦至离职日期这期间工作年限的补偿金;

3、2002年8月--20012年1月算十个年头,原则上算是长期合同,但因旧劳动合同法未规定,所以很多单位钻此空子拒绝承认,这个要看你维权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在这家单位工作了7年了,可以获得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单位要你签那份放弃补偿的协议,有违你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首先,向当地劳动仲裁庭进行劳动仲裁。我们要解决的是,你所签订的《放弃承诺书》是否能证明:你是出于公司强迫的前提下非自愿的签订了承诺书。
这样你可向单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