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对那些销售未完工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如何操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4:19: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成文日期:2009-03-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公司预售房产,提[2008]299号文,预计利润率为10%,不再扣除别的费用,计算出来的利润按季或按月缴纳所得税;而按[2009]31号文,预计的毛利率却为5%,怎么比299号文的利润率还要低?同时,200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如何操作,请高人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三十九条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计税毛利率应当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来确定,只要未低于本通知的下限。本着“先文从后文”的原则,200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应当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执行,而不是执行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