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未成年案件,能否想媒体公开其身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6:14:00
我有个朋友,15岁的时候犯了个案子,因为救了这个孩子的命,所以当地公安机关十分关注,下面的分局就经常写这个事件的报道,媒体也有很多报道,可是现在直接把那个十五岁孩子的姓名和籍贯等资料写在了上面,请问是否违规? 我记得有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涉及未成年的案子,公安机关不能透露少年其身份,他们违规吗?还是在公安局的网站上面出现报道。
这个报道上的是厅级公安网站,地方公安局想捞功。能不能把他们违反那个法律那一款告诉我?

你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具体分析,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子的时候依照的是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的是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公开。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公开的内容,是侦查的过程,而不是案件的结果,他们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的隐私,未成年人应该以教育为主。公安局的报道,应该从有利于未成年成长的角度去报道一些事实,让社会去同情、去关爱未成年人

这个肯定违规的,正如你所说的,及未成年的案子,公安机关不能透露少年其身份,就算是开庭审理也是不公开审理的,何况是侦察机关公布个人信息,当然违规操作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他们不是违规而是违法了。

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必须遵循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不得擅自公布其资料。法院,媒体做法显然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你这个好复杂,因为作为媒体来说,公布这个孩子的信息只能说是不守职业道德,并未违法。但对公安部门来说,他们有义务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受害者或者是犯案者)隐私,不对外公开其相关信息。应该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里的。
但你的这个事情还涉及另外两点,一点是,这个事情过去多少年了,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还有,那个媒体(或者网站?)是不是隶属公安部门还是只是公安部门以商业形式委托别人代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