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到底又没有为我们上社保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2:23:55
工厂的行为违法,严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财务人员是在编故事忽悠你们的,不要相信他们的话。你可以就此问题到当地社保局去查询工厂是否为你们缴纳社保就知道了。
工厂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已经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这里可以认定工厂违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 ,没有给你们缴纳社保,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劳动者可以根据就此违法行为可以提出辞职,并且依照本法第46条第1款向工厂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相关法条如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