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将至,公司电话通知是走还是调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7 21:20:53
我是08年1月就在公司上班,合同期是08-4-15至09-4-15日,09年2月份公司电话通知我所在的岗位将不再存在。叫我自己考虑将来的打算。09年3月份公司电话问我是否愿意去XX城市担任XX职务。被我拒绝。我想还是留在本城市。至今公司没有任务动静。
问:1;我拒绝公司的要求,万一合同到期,公司会不会以事前已为你做岗位调职一事,是你本人拒绝。因此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本人认为。公司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电话通知不算数。应支付经济补偿。
3;公司是在合同期间提出调岗要求。而本人不有答应。而公司又继续支付我工资。即,第一条所说的不成立。
4;合同期满单位如果拒绝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约,应支付你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句话中,合同期满单位如果拒绝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约,不在理解,希望大家能帮我分析分析)
5;合同上注明劳动者是在生产工厂地上班,而实际劳动者是在非生产工厂地上班。合同上写明。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让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及相应的工资待遇。
请各位懂劳动法及劳动纠纷的朋友对我提出的5点不明白之处给于解答。

越详细越好。回答的好的话。我会加分。

第1问拒绝是你的权利,不存在“公司会不会以事前已为你做岗位调职一事,是你本人拒绝”这类问题,正如楼主第2问认为的那样(电话通知不算数),法律面前以书面才能作为证据。楼主完全可以否认用人单位电话通知行为。
第3问同第1问一样,有权利拒绝。
第4问“合同期满单位如果拒绝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约,应支付你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是指用人单位在制订劳动合同文本中载明条款吧!我这样来理解啊:也就是合同到期后,是在你原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你提出要续约,用人单位拒绝,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你1个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而实际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5问“合同上注明劳动者是在生产工厂地上班,而实际劳动者是在非生产工厂地上班”这里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楼主只要是工作岗位相同、时间相同、劳动报酬和福利相同那么用人单位还是合法的。
但这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让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及相应的工资待遇”明显地不合法,用人单位制订的条款是霸王条款。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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