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5:19:09
如果工资10000元,但公司通过外服发放工资6000,还有4000通过个人汇款打入员工帐号,要求员工缴纳4000发票给公司。各类补贴,如交通补贴,出差补贴,电话补贴;以及各类奖金,如项目奖金和销售奖金,也是通过缴纳发票给公司,公司通过个人汇款来发放的。其中各类补贴和各类奖金是否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通过发票来冲是否算偷漏税行为?如果是偷漏税行为,因为是公司行政决定并怂恿员工按此方式规避个人所得税,责任归属于个人还是公司?会受到何种处罚?公司是否也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因为员工说缴纳的发票都是通过走其他费用冲账了,造成公司净收益减少,交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减低,所缴款就减少了。
请问个人和公司各要承担什么责任?公司现在已经在清算流程中,在税务局已经注销,注销后是否还是需要负法律责任? 还有个问题是公司使用各类发票冲账,除了帮助员工规避个人所得税之外所交的税收与公司收入明显不成正比,并且通过个人汇款形式转出资金是否有明显的偷税嫌疑?

你说的情况确实存在。

1.各类补贴和各类奖金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通过发票来冲是偷漏税行为

3.责任归是公司 (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承担,个人是纳税义务人,但公司是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按时足额代扣代交。)
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抵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4.公司也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这个问题倒不是很大,主要是公司责任人对税法的误解及盲目保护员工利益的行为,按新的税法,合理的薪金,补贴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从企业的角度也用不着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