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劳动合同符合新劳动法吗 其中第十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3:07:33
第五条 引进博士、博士后享受的待遇

1.博士:

(1)提供安家费5万元;

(2)提供科研启动基金5万元;

(3)具有副教授职称的参照教授住房标准,具有讲师及讲师以下职称人员参照副教授住房标准按现行政策解决住房, 分(购)房排队计分按分(购)房时本人具有的自然条件计算;

(4)属省级专业拔尖人才并具有正高级职称者,安家费增至8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增至10万元,住房按现行政策优先解决;

(5)获得国外知名院校博士学位者,安家费增至8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增至8万元。若有5年以上高级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安家费增至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增至10万元,住房按现行政策优先解决。

2.博士后:

(1)提供安家费7万元;

?(2)提供科研启动基金8万元;

(3)具有副教授职称的参照教授住房标准,具有讲师及讲师以下职称人员参照副教授住房标准按现行政策解决住房, 分(购)房排队计分按分(购)房时本人具有的自然条件计算;

(4)属省级专业拔尖人才并具有正高级职称者,安家费增至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增至10万元,住房按现行政策优先解决;

(5)在国外知名院校曾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安家费增至8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增至8万元。若有5年以上高级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安家费增至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增至10万元,住房按现行政策优先解决。

第六条 我校在读博士生预留校任教,学校每月提供1000元的生活补贴(限30个月以内);留校工作后,学校提供安家费2万元、科研启动基金5万元。外校在读博士生自愿提前来我校任教,享受引进和培养博士的待遇。

第七条 引进硕士(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硕士)享受的待遇

1.提供安家费2万元;

2.提供科研启动基金2万元。

第八条 在读硕士生预留校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学校每月提供660元的生活补贴(限25个月以内);留校工作后,学校提供0.5万元的安家费、2万元的科研启动基金。

第九

表面上是合法的,但是看样子是要强制年限问题。
就是说合同期限是7年和10年,但是如果合同里还有别的条写实际合同期跟这个不符,就不合法了。另外,这个期限是合同期,跟享受待遇没有关系,如果中间因为其他原因离职,公司以这条横加阻拦或者要求退回前边的待遇,那是违法的。

没有问题吧。
关于服务期限,类似与劳动合同期限。
不过,如果约定违约金是不允许的。

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的。
如果当事人中一方认为有问题,可以选择不签啊!
多说一句,都博士,博士后了应该能硬气点了吧!